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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天寿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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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国(境)证件及行为管理的规定与通知提醒
2025-12-15 16:10     (点击次数:)


各位老师:

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要求,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明确管理职责、规范审批流程、补齐短板弱项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通知提醒如下:

一、出国(境)证件保

学院全体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出国(境)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。登记备案人员(见学校原通知,学院主要指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等)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(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证件),须按学校规定,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;在上级出台具体规定前,非登记备案人员的证件暂由本人保管。

二、出国(境)审批报备

凡因私出国(境),无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人员,均须履行审批手续。其中,登记备案人员应填写附件1:宁波大学因私出国护照(赴港澳台通行证)申请表 (副高以上等登记备案人员)非登记备案人员应填写附件2:宁波大学因私出国护照(赴港澳台通行证)使用审批备案表(中级职称及以下等非登记备案人员)》,并至少提前二至三周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,申请表里说明事由、目的地、计划出行时间等信息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
因私出国(境)证件使用时,必须“一事一批”,不得一次申领多次使用,做到“应批尽批”,必须如实按照审批的出国(境)起止日期、出行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出行,如实际出行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与审批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不同的,需在出行前重新提交申请审批,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。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(境)或擅自改变行程的,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。

三、出国(境)证件归还

登记备案人员应在行程结束后(回国(境)后10日内)将所借证件交还学院党政办公室集中保管,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交还;非登记备案人员行程结束后,须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工作人员报备回国(境)情况寒暑假期间计划因私出国(境)的,证件借用申请和审批,集中受理时间为放假前三周左右,请提前规划并按时办理手续
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相关规定如有调整,以上级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,如有不明白之处,请与牛老师联系。短号:696639,电话:87609550


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相关提醒


各单位、教职工:

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要求,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明确管理职责、规范审批流程、补齐短板弱项,现将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相关工作提醒如下:

、因私出国(境)管理

因私出国(境)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自费出国(境)探亲、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行为。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(境),不得影响所负责、所承担的工作任务,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、法定节假日等时间。除国家政策允许外,不得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执行公务。

(一)登记备案人员

1.登记备案人员范围:①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;②在职五级六级职员及以上领导干部;③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;④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,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,国家、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;⑤涉密岗位相关人员,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间的人员;⑥其他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。

2.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,应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,做到“应备尽备”;

3.因私出国(境)证件(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)应按照“及时上交、集中保管”的工作原则,做好集中保管工作,做到“应交尽交”;

4.因私出国(境)证件使用时,必须“一事一批”,不得一次申领多次使用,做到“应批尽批”,必须如实按照审批的出国(境)起止日期、出行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出行,如实际出行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与审批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不同的,需在出行前重新提交申请审批,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的时间、路线、目的地(含途经点)。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(境)或擅自改变行程的,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。

5.属于涉密人员的,还需执行学校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有关规定。其中,出国(境)需要填写涉密人员出国(境)审批表,接受行前保密教育提醒,出国(境)返回后应填写出国(境)报告记录表;不同涉密等级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(境)频次有所不同;涉密科研人员因私出国(境)还需所在项目负责人同意。

6.登记备案人员按期回国后,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到,并须于回国(境)后10日内,将证件交回所在单位集中保管。

(二)非登记备案人员

属于非登记备案人员的其他人员,因私出国(境)应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审批。非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因私出国(境),如遇特殊情况需利用工作日时间因私出国(境)的,应由教职工个人申请,所在单位审批,并且须按照《宁波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》(宁大政〔2022〕74号)有关要求,办理请假销假手续。未经审批利用工作日擅自因私出国(境)的,按旷工处理。因私出国(境)人员按期回国后,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到。

、工作要求

1.各教职工应加强思想认识,高度重视,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制度规定,切实规范个人因私出国(境)相关行为。

2.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纪法教育,常态化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警示教育,在护照申领、出入(境)审批等环节,不断强化教职工自觉遵守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识。

3.各单位须做好因私出国(境)信息台账管理。建立《宁波大学因私出国(境)人员报备登记表》台账,严格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报备管理,做到“应报尽报”;同时规范《宁波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证明材料申请表》的审批管理。

4.各单位须做好有关证件集中管理。对登记备案人员做好证件集中管理工作。严格落实《宁波大学因私出国(境)证件集中管理汇总表》、《宁波大学因私出国(境)证件集中管理借还登记表》两个管理台账;同时规范《宁波大学因私出国护照(赴港澳台通行证)申领/申请表》的审批管理。

5.各单位做好行程跟进监督。对已出行人员的在外行程做好跟进监督工作,提醒相关教师依计划出行,按时回国(境)并返校报到,涉及证件集中管理的及时归还有关证件,做到应返尽返、应还尽还。

6.做好常态化管理自查。加强对有关台账和审批文件的常态化抽查,及时查漏补缺。做好文件资料存档,以备学校及上级部门核查。

、有关处理处分规定

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)第九十一条:

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前往港澳通行证,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(边)境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、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(境)行为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(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)第三十一条:

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,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、长期居留许可的,予以撤职或者开除。

3.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(人社部发〔2023〕58号)第十七条:

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。

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、长期居留许可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。

、其他

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做好相关政策宣贯和提醒,常态化开展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制度学习,督促登记备案人员做好登记备案、证件集中上交保管、因私出国(境)“一事一批”、如实按已审批计划出行、回国报到及证件上交等工作,督促非登记备案人员做好因私出国(境)备案审批、考勤及请假管理等工作,定期开展自查,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因私出国(境)情况。


联系人:组织部 卢佳芳 87609035/889035

人事处 娟 87600230/888230

保密办 王进军 87600248/888248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组织部、人事处、保密办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5年12月10日




附件【附件1:宁波大学因私出国护照(赴港澳台通行证)申请表 (副高以上等登记备案人员).doc已下载
附件【附件2:宁波大学因私出国护照(赴港澳台通行证)使用审批备案表(中级职称及以下等非登记备案人员).doc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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